各单位: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方案》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28日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下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精神,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机制,激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体育锻炼,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实施工作在学校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公共课部会同其它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公共课部统计、分析并汇总,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二、《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体育课程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学生体检结果中的身高、体重等数据可认定为当年《标准》的数据。体育课程与《标准》相结合,有针对性的以《标准》作为考核标准,其中的50米跑、800米跑(女)、1000米跑(男)、立定跳远、坐位体前屈等项目的体育课成绩直接认定为当年《标准》的测试成绩。
二、《标准》的测试时间原则上安排每年的4月份的4个周末与10月份的1个周末进行,由公共课部组织实施。所有学生的测试成绩于每年12月底之前由公共课部统计分析后上报国家教育部及湖北省教育厅。
三、测试项目按《标准》中规定的内容落实,按教学单位分年级、分班级进行。学生测试时,必须持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及体质测试卡(统一由学校编号发放),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测试。
四、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达到优良及以上者,可申请当年的体育课程免修。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五、本标准的学年总分有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项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六、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公共课部核准,教务处审批,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表1),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七、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标准》测试数据经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审核后,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
附表:1.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2.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体质健康登记卡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
附件1: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 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
教体艺[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机制,激励学生积极参加身体锻炼,引导学校深化体育教学改革,推动各地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全面发展,在认真总结各地实施现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青少年体质健康状况和学校体育工作实际,我部组织对现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4年7月7日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
一、说明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2.本标准的修订坚持健康第一,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有关要求,着重提高《标准》应用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着重强化其教育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着重提高其教育监测和绩效评价的支撑能力。
3.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4.本标准将适用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初中、高中按每个年级为一组,其中小学为6组、初中为3组、高中为3组。大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
5.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各组别的测试指标均为必测指标。其中,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类中的肺活量,以及身体素质类中的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
6.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小学的加分指标为1分钟跳绳,加分幅度为20分;初中、高中和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7.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8.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表1~6)。特殊学制的学校,在填写登记卡时可以按规定和需求相应地增减栏目。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9.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10.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11.各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标准》测试数据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审核后,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测试和数据上传时间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12.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表1: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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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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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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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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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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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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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辅导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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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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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部门意见 |
学校签章: 年 月 日 |
注: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家长签字”由学生本人签字。